本人于2019年7月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南湖实验学校上班,担任政教处主任一职,签了三年合同(2019.7~2022.7),工作两年多了,曾多次要求买社保,学校总以各种理由不给予购买,2021年8月份底校长通知我说校内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岗位,要我外出招生,本人不接受,学校又不安排工作,我被迫另找工作。出来后多次找学校均没补交,请领导帮忙查实,让学校给我交补上,谢谢!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所投诉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您所投诉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请您向税务部门寻求帮助。感谢您的留言。 |